□ 本報記者 陳磊
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施,根據其中的新增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利,將受到黨紀處分。
《法治日報》記者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通報統計,僅2023年,就有20多名領導干部被通報“退而不休”,比如退休后仍利用原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等。
受訪專家認為,黨員領導干部工作有退休之日,但對其的監督和管理沒有留白之時。加強對退(離)休干部的監督管理,特別是日常監督,有助于引導領導干部嚴守紀法規矩,節制欲望、守住底線、遠離紅線,提高拒腐防變免疫力。
黨規禁止退而不休搞腐敗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一級巡視員張宏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一審宣判,法院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半。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中,包含他在退休后非法收受財物。
張宏年出生于1960年8月,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副市長、寧夏回族自治區經信委副主任等職務。
根據判決信息,其退休之后,于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請托,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向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收受現金共計93萬元。
2023年4月,張宏年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同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了對他的處分通報,開除其黨籍。
退休后仍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利的并不止張宏年一人。記者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審查調查欄目發布的信息統計,2023年有20多名領導干部涉“退而不休”問題。
針對這種現象,新修訂的《條例》有了專門應對條款: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認為,新增條款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少數黨員干部“退而不休”謀利等腐敗問題,向社會傳遞了黨紀不會容忍黨員領導干部退休后“濫用余威”的強烈信號,傳遞了只要涉嫌貪腐都難逃紀法懲處的強烈信號,傳遞了堅持系統思維、強化全周期管理一體推進“三不腐”的強烈信號。
中國政法大學黨規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芹認為,《條例》新增這一條款表明,我們黨站在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歷史高度,立足于全方位扎緊制度的“籠子”,不斷從制度上完善權力的監督機制。同時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即使離開了工作崗位,但黨員的身份不能丟、使命不能忘。
退休后監督少了要求低了
在《條例》禁止黨員離職或退休后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利之前,這個問題已經被紀檢監察機關所關注、重視。
2022年年初播放的反腐專題片《零容忍》中提到,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2018年退休,2019年至2020年離職后利用影響力收受財物折合1735萬余元。
“退休后更猛一些,他不顧忌,好多轉賬就過來了,過去還用現金,還得躲一躲。退休后,直接轉賬就來了。退休后,他感覺脫離官場了,可能就沒他的事兒了?!逼涞茉阽R頭前說。
2022年5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干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明確:離退休干部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干部黨員要嚴守有關紀律規矩,不得利用原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
但仍有個別領導干部不收手、不知止。
2023年1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根據公開信息,何澤華出生于1954年,長期在煙草系統工作,2003年7月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2014年卸任。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7月發布的通報稱,何澤華退休后仍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利。根據辦案機關公布的信息,何澤華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在彭新林看來,個別領導干部退而不休,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利,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自以為“退了退了,一退就了”,就可以脫離規矩和紀律的約束,加之監督少了,對自己的要求也就降低了。
彭新林認為,這種現象帶來的危害是,黨員領導干部若心無敬畏、退而不休,利用原職務影響力挖空心思斂財,不僅嚴重侵蝕黨的肌體健康,敗壞黨內政治生態,而且這種發揮“余熱”的腐敗隱蔽性更強、潛伏期更長、危害性更大。
“黨員領導干部工作有退休之日,遵紀守法沒有退休之時。無論在職還是退休,只要存在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就不可能平安無事,因為反腐敗永遠在路上。黨員領導干部只有在職時謹慎用權、廉潔從政,退休后不‘濫用余威’,才能保住晚節,做一輩子‘安全人’?!迸硇铝终f。
對退休領導干部常態監督
《條例》實施之后,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利的,將受到黨紀處分。
在彭新林看來,《條例》的實施只是一個開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需要結合公務員法、《關于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干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推動相關制度規定落到實處。
彭新林建議,全面從嚴治黨,退(離)休黨員干部不能例外,加強對退(離)休干部的監督管理特別是日常監督,有助于引導他們嚴守紀法規矩,節制欲望、守住底線、遠離紅線,提高拒腐防變免疫力。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退(離)休干部的經常性監督,可以圍繞退(離)休干部廉潔風險點,梳理需重點防范的易發多發問題,列出負面清單,劃定紀法紅線,為強化對退(離)休干部的監督提供指引。
彭新林認為,下一步,要嚴格落實公務員法和相關黨內法規規定,強化剛性約束,健全退(離)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機制,讓退(離)休干部不敢、不能、不愿走向政商“旋轉門”,防止出現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王建芹介紹,為防止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利,公務員法中規定了“三年兩不準”條款,設立“防火墻”制度,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王建芹呼吁,借由《條例》對這種“防火墻”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斷完善權力運行制度規范,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因此,防范黨員領導干部利益沖突,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不斷擴大完善以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為主要方式的權力運行制度體系,這是下一步黨和國家監督制度改革完善的重點方向之一。
“懲處僅僅是一種警示而不是目的?!蓖踅ㄇ壅f,同時,研究修改《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有關規定》,有針對性地強化對退休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
彭新林認為,還需要加強退(離)休干部的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持續強化警示教育和震懾,確保他們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把“余熱”發揮在正道上。